资讯
政策
公告
已为你找到 356 条通知公告
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9
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做好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2024年第二批后补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1、2022和2023年遴选的成长型培育对象和2024年6月30日前已完成实体化的初创型培育对象。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培育对象按照《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提交非财政投入的机构建设、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经费相关审核材料,填写《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后补助经费申请书》(详见附件1),申请核定经费时间段详见附件2。 三、材料报送程序 (一)网络填报。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登陆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研机构改革专项”中生成新申请书,申请书机构名称按“XXX2024年第二批后补助经费申请书”填写,并将包含所有支撑材料的《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后补助经费申请书》盖章扫描为1个PDF文件后(文件名为:XXX2024年第二批后补助经费申请书)上传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书附件中。 (二)在线审核。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第二批后补助经费申请书由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推荐部门推荐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周一)18:00前。 (三)提交纸质材料。请各培育对象于2024年9月25日(周三)18:00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以及可编辑word版电子后补助申请书(不含支撑材料)报送至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科管办(昆明市滇池路488号)。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本次后补助。 四、其他要求 各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等。 五、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科管办:张鸿勋,0871-64107458。 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李姣娥,0871-63140330。 附件: 1.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后补助经费申请书 2.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2024年第二批后补助经费核定时间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12日
2024-09
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创新引导、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丰富车网互动应用场景,以城市为主体完善规模化、可持续的车网互动政策机制,以V2G项目为主体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力争以市场化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规模化发展。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全面执行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力争年度充电电量6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其中通过私人桩充电的电量8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参与试点的V2G项目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电力市场的激励作用。逐步完善车网互动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推动充电负荷规模化、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探索负荷聚合商参与电力市场的商业模式,推动电力市场各类新业态主体培育,逐步形成模式清晰、发展稳定、具备推广条件的负荷聚合商业模式。鼓励V2G项目聚合参与电力现货、绿电交易以及储能容量租赁等市场,验证V2G资源的等效储能潜力。 (二)完善价格与需求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充电峰谷分时电价机制,鼓励围绕居民充电负荷与居民生活负荷建立差异化的价格体系,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合理扩大峰谷价差;探索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场站对电网放电的价格机制。创新需求响应机制,丰富需求响应品种,提升用户参与频次和响应规模。 (三)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应用推广。制定完善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相关技术要求,推动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替代或改造。推动建设智能有序充电试点社区,建立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个人智能桩接入能力。提升充换电场站互动能力,研究优化报装容量核定方法和并网运行规则,开展智能充换电场站接入容量优化提升试点。 (四)促进V2G技术与模式协同创新。探索与园区、楼宇、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V2G技术和模式,满足公共领域和私人车辆的V2G应用需求。支持有关企业联合开展V2G项目申报,鼓励车企和电池企业完善电池质保体系和提升电池技术。探索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展V2G项目电池状态评估。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有效引导。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支撑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有效推进。积极发挥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车网互动数据接入和评估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障,强化宣传科普,提升用户参与意愿。加大电网企业保障力度,做好资源接入、入网检测、并网计量、调度运行、清分结算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推荐本地区有意愿参与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的城市和V2G项目。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城市不超过1个,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川渝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至2个。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V2G项目不超过5个(换电项目不超过1个),单个项目可为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城市的分散设施集合。 (二)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按照附件要求汇总编写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版材料盖章后寄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选取不少于5个发展基础好、政策力度大、带动效应强的城市及不少于50个V2G项目列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各级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力度,积极创新政策机制和监管方式,鼓励相关企业探索车网互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峰谷分时等配套电价政策;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需求响应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推动完善辖区内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和交易规则,丰富电力交易品种,发挥市场机制和电价政策的协同作用,支持车网互动工作开展。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指导各省(区、市)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附件:1.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城市申报表 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V2G项目申报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23日1.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城市申报表.docx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V2G项目申报表.docx
2024-09
各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网址: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40808/5558.html),请各州(市)科技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动员和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指南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查看),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在9月27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完成后需及时联系相关负责同志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并上报。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省科技厅高新处 赵小菲、杨筱筱:0871-6313881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处 杨腾云:0871-63516365。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11日
2024-0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按照《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昆双随机办发〔2024〕1号)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一、检查主体发起部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部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查级别:市级二、抽查事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三、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昆明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随机抽取比例为10%。四、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五、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六、检查内容(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况。(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六)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情况。七、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严格按照《昆明市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系统上随机抽取。抽查对象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自自行抽取。八、检查时限2024年10月31日前。九、公示方式完成抽查工作后,按照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系统上由各单位自行录入各自的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十、工作要求(一)在系统上随机抽取企业,抽取完成后请通知被抽查企业做好现场抽查准备,并派持执法证人员参加现场抽查,每家企业具体检查时间协商确定。(二)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做好抽查工作全过程记录,并配合做好抽查结果公示及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三)抽查工作必须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附件:抽查企业清单附件抽查企业清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抽查实施机关1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西山区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云南云天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宁市3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盘龙区4宜良红狮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宜良县5昆明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嵩明县6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富民县7昆明英耀建材有限公司晋宁区8中铝铝箔(云南)有限公司阳宗海9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阳宗海10昆明东昊钛业有限公司富民县11富民鑫磊工贸有限公司富民县12云南浩明精细磷化工有限公司晋宁区
2024-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创新引导、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丰富车网互动应用场景,以城市为主体完善规模化、可持续的车网互动政策机制,以V2G项目为主体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力争以市场化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规模化发展。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全面执行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力争年度充电电量6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其中通过私人桩充电的电量8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参与试点的V2G项目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电力市场的激励作用。逐步完善车网互动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推动充电负荷规模化、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探索负荷聚合商参与电力市场的商业模式,推动电力市场各类新业态主体培育,逐步形成模式清晰、发展稳定、具备推广条件的负荷聚合商业模式。鼓励V2G项目聚合参与电力现货、绿电交易以及储能容量租赁等市场,验证V2G资源的等效储能潜力。 (二)完善价格与需求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充电峰谷分时电价机制,鼓励围绕居民充电负荷与居民生活负荷建立差异化的价格体系,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合理扩大峰谷价差;探索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场站对电网放电的价格机制。创新需求响应机制,丰富需求响应品种,提升用户参与频次和响应规模。 (三)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应用推广。制定完善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相关技术要求,推动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替代或改造。推动建设智能有序充电试点社区,建立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个人智能桩接入能力。提升充换电场站互动能力,研究优化报装容量核定方法和并网运行规则,开展智能充换电场站接入容量优化提升试点。 (四)促进V2G技术与模式协同创新。探索与园区、楼宇、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V2G技术和模式,满足公共领域和私人车辆的V2G应用需求。支持有关企业联合开展V2G项目申报,鼓励车企和电池企业完善电池质保体系和提升电池技术。探索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展V2G项目电池状态评估。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有效引导。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支撑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有效推进。积极发挥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车网互动数据接入和评估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障,强化宣传科普,提升用户参与意愿。加大电网企业保障力度,做好资源接入、入网检测、并网计量、调度运行、清分结算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推荐本地区有意愿参与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的城市和V2G项目。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城市不超过1个,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川渝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至2个。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V2G项目不超过5个(换电项目不超过1个),单个项目可为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城市的分散设施集合。 (二)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按照附件要求汇总编写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版材料盖章后寄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选取不少于5个发展基础好、政策力度大、带动效应强的城市及不少于50个V2G项目列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各级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力度,积极创新政策机制和监管方式,鼓励相关企业探索车网互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峰谷分时等配套电价政策;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需求响应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推动完善辖区内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和交易规则,丰富电力交易品种,发挥市场机制和电价政策的协同作用,支持车网互动工作开展。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指导各省(区、市)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8月23日
2024-0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断提升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以围绕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共用为主题,以展现云南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单位开展科技资源服务和跨区域科技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为主要内容,征集一批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优秀案例,用于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交流互鉴,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宝贵经验,推动优质科技资源更好地支撑云南科技创新能级提升,更好的服务全省产业发展。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总结优秀案例,按附件中《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案例征集活动方案》有关要求报送案例,并于9月22日前反馈至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指定邮箱:86955917@qq.com。 联系人及电话:谭鹏,17898780656。 附件:关于征集“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优秀服务案例”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9日
2024-09
有关单位: 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通知》(国科外〔2024〕16号),请根据要求积极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网上管理系统(https://mostitp.cistc.gov.cn)完成填报工作,同时将申报材料发至邮箱kjthzy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合作处李新宇,0871-63101520。 附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9日
2024-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2024-09
国科外〔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6〕319号),现将2024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技能力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 (一)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以落实领导人外交承诺为重点,着力开展对非洲、拉美、中亚、上合组织成员国、太平洋岛国、阿拉伯国家、东盟等的培训工作,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发展适用技术,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体现科技援外特色; (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支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推进科技人文交流; (三)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围绕八大重点合作领域,聚焦发展和民生,助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积极传播中国式现代化成功经验,向世界分享中国发展红利。 二、申报要求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主办单位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领域和支持重点。以农业与粮食安全、卫生健康、新能源技术、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与绿色发展、互联互通、先进制造、数字与信息技术、科技政策与管理等为重点。优先支持持续举办的“品牌”类培训班项目(鼓励多次承办培训班的项目单位定期更新学员信息)。不重复支持2024年11月30日前仍未执行的已立项培训班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国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较强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能力,运行管理规范,且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受理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申报申请。 鼓励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实施培训班项目,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多机构联合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单位分工,并以其中一个单位牵头作为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其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并通过该申报单位所属组织推荐部门推荐。 (三)组织推荐部门。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国际科技合作主管司局,行业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推荐部门。申报项目由各组织推荐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四)办班形式。以境内办班为主。多次承担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办班效果良好的单位可申请赴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的境外发展中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办班,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境内和境外办班。培训班以线下形式举办。办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人15天。本批次培训班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培训。 (五)经费标准。培训班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援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16号)执行。境外办班的出国经费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对每个培训班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其余费用由申报单位自筹。 三、申报方式及截止日期 申报单位须在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网上管理系统(https:// mostitp.cistc.gov.cn/)填写申报书,经组织推荐部门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组织推荐部门出具推荐函。对培训内容、师资力量、合作基础等情况另有说明的应另附附件。 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组织推荐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负责。各组织推荐部门要统筹管理、从严把关,认真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本次申报不需报送纸质材料,请申报单位将申报书等材料、组织推荐部门将推荐函以PDF格式上传至网上管理系统。首次申报单位其网上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由组织推荐部门负责设置。 申报和推荐截止(网上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7:00,请申报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按时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电话:010-68598019,电邮:ITPst@vip.163.com。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4年9月3日